医疗领域有序扩大开放 外商设立独资医院试点方案公布

◎记者 陈芳

多部门协同推动医疗领域有序扩大开放的又一措施落地。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制定的《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11月29日对外公布。

试点方案提到,允许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和海南全岛设立外商独资医院。方案还明确了外商在试点地区设立独资医院的试点条件和管理措施,要求上述9地及时总结有益经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有序推动医疗领域对外开放。

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员潘圆圆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医疗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而且许多外资医疗企业具有先进的技术,允许在9地设立外商独资医院,有利于吸引欧洲等地医疗行业的外资,也利于满足国内居民的需求。”

在投资主体方面,试点方案要求申请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审批准入方面,对外商独资医院的投资主体、级别类别、诊疗科目、诊疗活动、人员构成、数据安全等提出了专门要求。例如,明确要求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应当接入属地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电子病历、医用设备等信息存储服务器应当位于我国境内,从而保障医疗信息数据安全。

按照试点方案,在审批程序上,外商独资医院由地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初审,报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批。在执业管理方面,要求外商独资医院应当与国内其他医疗机构同样实行医疗质量管理,遵守法律法规、诊疗常规和规范等。

在防范人类遗传资源外泄风险方面,试点方案对外商独资医院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诊疗活动进行了严格限制,要求不得设立血液病医院,不得登记血液内科,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期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等伦理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

医疗领域是近年来外商直接投资的热点。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领域吸引外资同比增长57.3%。

我国在医疗领域持续吸引外资,离不开政策的加码。近年来,商务部持续优化引资政策,比如,去年优化了境外已上市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相关注册申报程序,加强了药品等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今年,协调推动出台了医疗领域扩大开放试点、生物制品跨境分段生产等举措。据介绍,下一步,商务部将重点在三方面加大医疗领域引资力度,包括落实好扩大开放试点、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以及加强外商投资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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